一、初任法官的来源
依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初任法官,顾名思义即刚刚从事法官工作的人。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代表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初任法官承载着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神圣使命,肩负着传承历史与迈向未来的特殊使命和任务,是司法审判的重要新生力量,是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后续力量。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法官?现行《法官法》第九条规定必须具备六个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从《法官法》规定的六个条件来看,最具争议的是其中的第(二)项和第(六)项。将初任法官任职年龄条件规定为“年满二十三岁”,虽然早在法官法颁布实施以前就已经执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一年龄条件的局限性、不合理性却日渐凸显,往往学界争论得多而高层重视得少。“年满二十三岁”虽然只是任命法官应当把握的其中之一条件,然而,很多地方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只问是否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不问实际司法能力水平,只要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就迫不及待下达一纸法官任命书,也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取得不同学历的人分别设置从事法律工作仅须满“三年”、“二年”、“一年”这样的条件,也或多或少暴露出法官培养功利浮躁的一面。可想而知,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关系历来比较复杂的国家,没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显然是难以担当起定分止争、除恶扬善重任的。
近年来,由于各类型纠纷激剧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为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各地法院纷纷从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新任命一批法官,其中一部分人是原本就在法院工作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通过司法考试后,被任命的;一部分是律师行业跨进法院系统来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的一大批教育背景良好的法学大学毕业生中通过司法考试而被任命的。因这些新任法官的年龄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成长环境不同、从业经历不同,决定着初任法官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业务技能高低不一。这样的招录模式直接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大部分的初任法官都是刚刚走出校门或者刚刚踏入社会不久,大多数是从家门到校门再到法院门的“三门”人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但是社会经验往往十分缺乏,其在成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困惑,这些困惑会阻碍他们的快速成长,这对于从事法官职业来说是个很大的障碍。
二、初任法官的现实困境及成长困惑
1.庭前准备不足和庭审驾驭能力不强。
初任法官,尤其是任前在业务庭从事审判业务实践少的初任法官,接手案件后,对开庭前准备什么、如何准备往往无所适从。庭审驾驭能力不强的突出表现是讲话太多和讲话太少两个极端。讲话太多是初任法官先入为主的表现,法官讲话比当事人多,甚至参与到当事人的辩论当中,影响了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诉讼权利的行使,此种情形的后果在于会遗漏相关事实的查证和可能引发弱势方当事人的不满和怀疑。讲话太少往往是初任法官信心不足、庭前准备不足、思路不清的表现,法官任由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即使偏离争议也不予以制止,使庭审无序、混乱。庭审驾驭能力不强的另一个表现是对庭审中的突发事件不知所措。突发事件的处置与庭前准备有关,也需要丰富的经验,事发时的沉着冷静非常重要。
2.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初任法官一般都是法律科班出身,法律素养和写作能力都不错,但是真正要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还是比较困难的。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繁简不当、不敢说理等。如当事人的诉辩称与法院查明事实比例不当,往往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写得多,甚至照抄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内容,唯恐遗漏了当事人的意见。不敢说理主要表现在对证据的采信理由不敢表明态度,唯恐当事人抓住把柄,言多有失。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论理是相互依存,连接紧密的一体,要极力避免事实和论理相互脱节,甚至事实与说理自相矛盾。
3.新老法官交流提高不够。一个法院每年任命的初任法官数量有限,同一业务庭最多只有一两个人,客观情形是案多人少,没有时间去交流;主观情形则是初任法官怕老同事看轻自己,不愿意与老同事交流办案的经验教训。
4.组织关心不多,领导重视不够。受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的影响,多数法院对于通过司法考试且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能任命的都会任命为法官,然后放到业务庭里去办案,有的初任法官与老法官一样分案,造成了重使用轻提高、重组织培训轻个别指导、重干活轻关心的局面,不少初任法官感到身心疲惫,甚至有厌倦办案的情绪。
5.审判效率偏低,案件质量不高。因部分初任法官的社会经验和办案技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办理各类案件,在办案中,对社情民意不够了解,不愿和当事人多加沟通,特别是对那些缺少文化又只认死理的当事人,更是不愿多加理采,在庭审中常因方法简单而把握不住焦点,往往一件案子要几次开庭,甚至久拖不决,导致审判时限延长,不能按期结案。有的初任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判前不释法,判后不答疑,一判了之,当事人不接受,引起上诉,无形之中增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6.司法观念滞后,办案方式单一。很多初任法官,理论知识很丰富,但因缺乏现代的能动司法理念,不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很好地结合,在工作中,将法官身份单纯化,认为法官是居中裁判者,仅只坐堂问案,其他的事不该过问,简单地适用法律就案办案,为办案而办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缺乏司法能动性,不能从社情、民情出发,不尊重民风、民俗,不能正确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对人民群众缺乏同情心和怜悯心,一些案结事不了,案结讼不息的现象时有发生。
7.自律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当今时代,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上腐败之风泛滥,无孔不入,法官难免也会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个别初任法官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追求上班有茶饮、下班有饭局、夜晚有歌唱、假日有牌玩的享乐生活,经常出入娱乐休闲场所,给公众以吃喝玩乐的负面印象,使公众对法官形象引起合理怀疑。有的初任法官,在任职前,家居城市,家庭条件优越,习惯于城市生活,在被分配到基层法庭或是农村法庭时,因条件艰苦待遇低而不愿呆在法庭,工作上怕吃苦受累,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作风松散,办事拖拉推诿,导致老百姓有怨言,使法院窗口形象受到损害。
法官毕竟是一个各方面要求都相对较高的公职人员,拔苗助长式的法官选拔理念,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和国家法治,都是极其有害的。因此,根据初任法官的成长特点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是解决初任法官成长,促进法院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初任法官养成机制研究
初任法官的身上承担着司法审判事业的未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理念要由他们来践行,司法事业也要由他们传承。因此,建立初任法官的培养机制,化解初任法官成长的迷惘与困惑,势在必行。
(一)建立初任法官职业知识培养机制是化解初任法官成长困惑的基础
法官职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对于一名合格的法官而言,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也一直是围绕这个中心而开展的。但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尚未对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律思维方法,也可以称为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处理法律纠纷的一种职业思维方法。正确的法律方法,对于保证法官正确的处理纠纷,乃至对整个法律事业的建立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正如有学者论述:“要想建立真正的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方法的保障和维护。”因此,鉴于初任法官知识结构的缺陷,建立法官知识培养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建立初任法官知识培养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法院与法学院的合作共建机制。鉴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种种不足与缺陷,法院可以与法学院主动合作,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结合,为初任法官重新回到学校进行再学习创造条件。法院与法学院合作机制的建立可以是全面的。但仅从对初任法官知识培养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法学院的师资和教学条件对初任法官欠缺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门的“补课”,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初任法官正在参与的庭审实践,加强对初任法官法律思维方法的训练,通过现实活生生的“案例教学”,使初任法官在实践中学会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定、价值衡量等法律思维方法。
2.建立初任法官的定向培养机制。初任法官参加学位教育的热情很高,这是好的方面,应该加以利用。为解决当前的学位教育流于形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宜在法院系统内部与省内有法学教育实力强的院校签订初任法官的定向培养机制。这种定向培养机制不但要求初任法官在参加在职硕士、博士生考试时,要通过学校的入学考试,还要和院校签订协议,规定参加在职学习的初任法官在学习期间要通过参加调研课题等形式,保证出一定有质量的调研成果等条件,将初任法官的学位教育落在实处,真正做到学有所长。
3.改革常规培训的教育形式。目前,法院系统内部的常规教育形式过于落后,延续多年的教育形式应当改革。教学的内容上不宜一律采用对法律、司法解释的解释和讲解上,应该多增加通过案例进行讲解,毕竟法院自身拥有着丰富的案例资源,弃之不用岂不可惜。教学形式上,应抛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事实不断的证明,“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无法取得良好的教学相长的效果,应当多采用“苏格拉底”式交互发问的教学方式,让初任法官在参与讨论中学会新的知识,并将知识运用于审判实践。
(二)加快初任法官职业技能培养机制是化解初任法官成长困惑的关键
初任法官的职业技能的高低不仅会影响案件本身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还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以及司法制度的信心和认同。因此,提高法官,特别是初任法官的职业技能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也是化解初任法官成长困惑的关键。
1.完善初任法官导师制。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资深法官与初任法官以结对子的形式,通过资深法官的“传、帮、带”,帮助初任法官进行适应性锻炼,提升初任法官的司法职业技能确实是一个好的途径。但该制度也需要其他制度的制定和实行来保证落实,要通过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对导师的选任、确立对初任法官的培养期限和方法等内容,确保此项制度落到实处。
2.扎实推进“两评查”制度。庭审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核心环节,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能力的“名片”。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推进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因此,可以借助该制度的落实,提升初任法官的庭审技巧和裁判文书撰写的能力。推进、落实“两评查”制度可以和导师制相结合,让导师指导、观摩初任法官的庭审,对初任法官书写的文书进行指导、纠错。要确立法院审委会委员参与“两评查”制度,提高“两评查”评查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初任法官司法伦理培养机制是化解初任法官成长困惑的保障
职业伦理,是某种职业共同体或行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道德、良心、情感为基础,在长期的专业实践中,经过理性提炼、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支配人们行为的规则或规范。在法律职业从业者组成的共同体中,法律职业伦理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因此,建立初任法官司法伦理的培养机制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建立初任法官论坛讨论机制。当前,建设初任法官司法伦理观念,首要的就是要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来武装初任法官的头脑,使初任法官树立正确的司法伦理观念。建立初任法官论坛讨论机制,就是以搭建论坛为形式,为初任法官深入学习、讨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提供平台。
2.建立初任法官的下放机制。总的看来,初任法官具有学历较高、思维敏捷、理论知识丰富等优点,但同时,不愿下基层、不甘于吃苦、责任感不强等问题也在部分人身上流露出来。 因此,要改变青年人由于其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引发的此类问题,就要让初任法官“接地气”,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所想,与老百姓“零距离”接触,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只有这样,初任法官才能树立正确的司法伦理价值观念。
(四)建立初任法官职业心理冲突化解机制是化解初任法官成长困惑的有效手段
初任法官职业心理状况关系到初任法官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初任法官能否正常地发挥其工作热情,为审判工作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初任法官的职业心理状况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恰当地处理,将会严重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到法官队伍整体的形象。
1.构建初任法官心理支持系统。法官心理支持是指能被本人感受到的,来自社会、国家、法院组织系统、个人、环境以及其他方面的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如前所述,由于审判工作的压力、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初任法官的性格特点,造成很多初任法官心理压力加大,职业心理冲突问题不断呈现。为此,从外部上,构建初任法官心理支持系统就成为必要。构建法官心理支持系统,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可以加强初任法官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保健知识,建立初任法官心理健康档案,定期请心理专家为初任法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另外一方面,可以借助于法院文化建设这个平台,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培养初任法官的归属感和安全感。
2.构建初任法官心理自助系统。初任法官的心理压力、职业心理冲突问题的成功化解,最终还要依赖于初任法官本人,因此,构建初任法官心理自助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构建初任法官的心理自助系统,就要加强对初任法官进行心理教育,让其从思想认识寻求心理平衡。通过心理教育,让初任法官学会用科学、辩证的观点看待现实中的问题,不逃避、不激进,能够将工作中的压力成功的化解,并有可能将压力变为动力。要能够忍受的住委屈,经受住挫折,耐得住寂寞,以平和开朗的心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考验。
四、结语
初任法官刚刚走上审判岗位从事审判事业,要使自己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就应当加强自己职业素养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我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说明法官的素质要高,数量要精,实际上是隐含了法官精英化的概念。初任法官的成长困惑是其艰难的成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合理的初任法官培养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扫清初任法官成长过程中的障碍,为初任法官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笔者也深信,合理的初任法官培养机制的建立,加上初任法官自身不断的努力,一个个“知识型”、“综合性”的有为初任法官将不断涌现,他们也必定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和谐社会的秩序构建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