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不断变化,离婚呈居高不下趋势,给社会稳定也带来重大影响。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对我院近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其中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2012—2014年度受理离婚案件的数量、特点、成因和发展态势
(一)案件数量
2012年受理273件,2013年受理307件,2014年296件,三年共受理876件。
(二)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增减幅度不大,但较之全院总体上升的总收案数,离婚案件的数量相对下降。
2.离婚年龄低龄化趋势明显,呈现年龄偏小、婚龄偏低、离婚率较高的现象。2012年至2014年我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大部分年轻夫妻存在结婚时间比较短、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的感情建立不稳、长期分居较多的情形。
3.离婚案件的原告多为女性。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离婚的案件日益增多,2012年-2014年期间,女性离婚原告占到了72%。
4.离婚的原因多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因生活琐事导致离婚。婚前相处的时间短,缺乏婚姻基础,婚后便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许多当事人到法院请求离婚,仅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家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引发口角从而导致离婚。
5.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学历呈抛物线形式,低学历者和高学历者占了多数,双方学历差距越大,婚姻越不稳定,双方学历差距小的案件少。
6.职业稳定性较高的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较少,多数案件当事人一方多为职业稳定性较差的群体如:个体户、打工族或者无业人员,特别是长期外出务工人员。
7.夫妇共同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常常成为制约案件达成调解的关键。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8.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子女抚养问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
9.当事人矛盾大、情绪重,易产生过激行为。离婚双方矛盾较之其他案件较大,审理中多存在哭诉、辱骂、言语威胁等行为。
10.第二次起诉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标准。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对方不同意离婚,通常法官会判决不准离婚。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三)案件成因
1.因夫妻长期分居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分居催化婚姻危机。一是婚前了解少,婚姻基础差。二是婚后夫妻感情交流不足。三是务工环境易产生婚变。
2.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杀手锏。婚外情越来越多成为离婚的主因,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促使婚外情的发生。
3.婚后缺乏交流、理解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工作、生活、家庭压力日益增大,夫妻双方忙于事业,忽视了对方的感受,缺乏交流和理解,导致双方无共同语言,进而走向离婚。
4.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夫妻一方不满足于现有经济状况,后者彼此都希望掌管家庭经济,生活中相互算计财产问题,因经济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四)发展态势
1.离婚年龄低龄化趋势加剧。离婚年龄低龄化将持续,甚至加剧。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年轻人相识、想恋多借助网络,感情基础薄弱、闪婚情况多,离婚几率增加。
2.调解、判决离婚数量增多。婚姻观念的改变,家庭观念、责任感的淡薄以及外界诱惑的增多、现代人压力增加,会导致解除婚姻关系日益增多。
3.当事人诉讼能力增强,举证意识增强。法治进步和普法的开展以及司法调解的深入,提升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特别是举证能力。
4.庭审的重点将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转变为对财产的审查和子女抚养的明确。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的提升,因一时冲动提起离婚的情况会减少,诉至法院的主要原因会成为财产和子女问题无法协商,因此庭审的重心会发生相应的转变。
二、案件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性别比例
1.30岁以下。女性原告为248件,男性35件,女性原告所占比例为87.63%,男性原告所占比例为12.37%;
2.30岁至45岁。女性原告为312件,男性94件,女性原告所占比例为76.85%,男性原告所占比例为23.15%;
3.45岁以上。女性原告为75件,女性原告所占比例为64.66%,男性所占比例为35.34%。
三、案件具体情况抽样调查情况
抽样总数509件,区域情况:农村329件、城镇180件;文化程度:文盲160件、小学142件、初中148件、高中或中专51件、大学及以上8件;是否初婚:是493件、否16件;起诉次数:1次475件、2次34件、3次以上0件;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破裂401件、家暴91件、离家未归多年17件;是否准许离婚:是213件、否296件;一审结案方式:判决82件、调解295件、撤诉132件。
四、妥善审理离婚案件的意见和对策
1.多种途经开展法制宣传,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法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通过典型案例巡回审判,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广泛开展婚姻家庭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倡导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教育人们要有正确的择偶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法官庭前应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判决;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确属应离婚的,应及时判决离婚,以防造成恶性事件。
3.强化庭前指导。首先,在受理案件时和通知应诉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及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探索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5.加强对解除婚姻关系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对于10岁以上的孩子一定要征求其意见。法院可以向孩子所就读学校及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情况,掌握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情况。可以探索由相关部门设立离异家庭帮扶站,关注离异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
6.保护妇女在诉讼中的权利。财产分割应以平均分割、照顾妇女和儿童为原则。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