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永庭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2767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502323元依法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永庭利用担任开远市一中校长、开远市教育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承建、承揽开远市教育局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周立新、李学伟、李学刚、凌均亮、谷忠红、姜明、谢国平、徐国平等八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73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永庭无视国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永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庭在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蒙自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