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7日,江苏省江阴市的一名当事人将一面写着“一堂明镜断是非,三载讼案正曲直”的锦旗,送到蒙自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兴亮法官手中,并激动地说:“感谢蒙自法院,感谢彭法官!我一直担心异地诉讼会有困难,想不到你们这么公平、公正、高效的办案,让我尽快拿到了欠款,你们是人民的好法官!”
2010年12月、2011年8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李某某分别签订两份《工程机械租赁协议》,蒋某某蒋自己所有的挖机租给张某使用,工程完工后至2014年1月张某尚欠蒋某某租金欠款361000元。经多次讨要无果后,2014年2月,原告蒋某某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张某、第三人李某某诉至蒙自法院,2014年9月蒙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上诉至红河州中级法院,2015年5月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我院重新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查阅卷宗,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审理难度并不大。原告关心的不仅是案件的输赢结果,更是能否及时拿到欠款,如果能通过调解结案,被告自愿及时履行欠款,原告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才能达到案件的最佳处理效果。
开庭前彭法官多次与被告、第三人联系,分别对二人做大量思想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耐心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释明法律关系。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李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第三人李某某给付原告蒋某某租金人民币285800元。其中于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135800元;余款15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
今年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为切实转变干警的执法理念,实现“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蒙自法院院领导开庭审案成为常态化,不仅提高了干警“司法为民”的意识,更在促进审判工作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明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