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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作者:蒙自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11-01 22:11:03 打印 字号: | |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第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第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刑诉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自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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