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重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的申请人还可以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3、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书或申请再审申请书。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并记明:
(1)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及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记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诉书由申诉人或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3)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证人住址及所要证明的事项、理由;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身份证明。
3、一、二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4、相应的证据。
四、申诉和申请再审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诉和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