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文书。
1、一审属本院管辖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份及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外地法院委托且经上级法院同意指定本院执行的;
3、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
1、必须有执行依据,即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需执行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详细住所、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详细联系方式,并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涉外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及生效证明;
3、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证明文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