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
1、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2、本辖区内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具体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所。证据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户口册;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