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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首件政府采购行政案件
作者:张燕莲  发布时间:2015-06-03 20:50:39 打印 字号: | |
  4月16日,我院受理了首件政府采购行政案件。河口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因“口岸联检中心综合宣传”的需要,需采购一台电子显示屏,依法委托河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权办理招标投标事宜。河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2014年8月25日分别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红河州财政局网、红河州公共资源网、河口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14年9月16日组织了开标会。

  未中标的云南微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本次采购程序及中标结果质疑,于2014年9月17日、9月25日分二次向河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询。河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给予答复,但云南微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4年11月4日向河口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河口县财政局审查后,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河财采投(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驳回云南微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投诉。云南微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口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河口县人民政府认为【河财采投(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河政行复决字(2015)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河财采投(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云南微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遂向河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财采投(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因案件涉及回避事项,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

  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这是我院受理的首例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增长,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会将逐渐增多。我院将在审理中深入分析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产生的原因,总结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应重点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经验,为及时、有效的化解政府采购类行政争议,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蒙自市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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