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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立案登记制改革春风的温暖
蒙自市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州法院试行立案登记制
作者:李蓓 李龙强  发布时间:2015-04-21 19:32:07 打印 字号: | |
  “王法官,听说全国法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像以前那样,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而是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立案登记。不知我们坐落于州府所在地的蒙自法院是否已经准备好了?”4月20日大清早,一位律师这样问到。王法官微笑着回答到:“我们不只准备好了,而且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在全州法院率先试行立案登记制,让来法院告状的人民群众提前感受到立案登记制改革春风的温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百零八条提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从这一刻开始,“登记立案”这个醒目的词语进入了人民法院新的史册。

  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

  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杜绝“抽屉案”,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更是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过,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可能会导致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尤其是在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着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给法院一个适当的适应期,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2月,我院党组高瞻远瞩,本着“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早预防”的工作思路,在《2015年岗位目标责任制》中明确把探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纳入立案庭岗位职责的考核范围,同时在立案庭成立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调研小组。春节刚过,便开始着手实行立案登记试点研究,通过调研、总结,专门拟定了《蒙自市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规则》,对民商事、自诉刑事、申请执行等案件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确定立案审查的范围。同时在立案登记窗口专设一个民商事立案岗、一个刑事、行政、申请执行立案岗、一个缴费岗和一个立案综合指导岗,认真落实“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制度。

  在具体操作方面,制作了《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流程图》,张贴在立案中心最醒目的位置,让人民群众一目了然,以便更清晰地认识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不同之处。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收下诉讼材料编立“收”字号,并出具《蒙自市人民法院接收材料清单》书面凭证给当事人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材料不全或有错误的,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用《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初步日期为15日内。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告知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对法院无管辖权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出具《不予接受诉状告知书》,并做好释明工作。

  除此之外,随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不断加大,我院还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开通网上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微信通道等多渠道的立案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立案服务,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
责任编辑:蒙自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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