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执行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对诉讼参与人适用拘留措施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故在执行案件时,如遇到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这对于缓解法院执行难,提高法院执行案件的兑现率,尽量实现法律文书权利人的权利,减少法律白条现象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保持威慑力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也是法院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特总结出在使用拘留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一些问题:
一、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二、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三、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
总的来说,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