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市法院少年庭法官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的曹某某进行收监执行,决定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从即日起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6月,家住蒙自市芷村镇的曹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曹某某在被宣告缓刑后,能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但是自2014年3月以来,曹某某不服从监督人教育、监督和管理,并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局遂作出责令曹某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决定。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获得缓刑后并没有好好的把握和珍惜,仍不思悔改,其吸毒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和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除本案以外,另两名未成年被告人也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我院依法裁定收监执行。对依法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来说,自由是难能可贵的,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好奇,再次迷失自己,将自己再次送入“高墙”之内。“红线”是不能触碰的。